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线路明敷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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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线路明敷时要求
问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第 4.3.1 条第 2 款:“槽 盒”是否特指“金属槽盒”? 
答:指“金属槽盒”。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线路明敷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 第 10.1.10 条第 1 款规定。(问题出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3.11)
补充:GB50016第10.1.10条第1款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1. 暗敷要求
    • 消防配电线路在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其他要求
    •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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