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企业瞒报,负责人协助转运尸体!多人已被刑拘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时违规解开安全带,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和人员专用上下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绳设置不合规
1. 人的不安全行为
施工人员罗某东安全意识淡薄,未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辨识,爬下旧住宅区改造项目x号塔楼50层屋面钢结构花架前,违规松开安全带挂钩。
2. 物的不安全状态
(1)作业场所未按照建筑施工作业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并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只是缠绕钢丝绳作为安全带系挂点
(2)作业场所未按照建筑施工作业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上下通道,供施工人员上下。
(3)安全带系挂点设置于作业面下方,造成施工人员安全带“低挂高用 ”,违反安全带“高挂低用 ”的作业规定。
3. 环境因素

经向深圳市气象局了解,2023年8月18日7时到8时期间,深圳市国家气候观象中心公园自动气象站小时累计雨量为4.9毫米,小时最大风速为1.1米/秒。在当时的气象条件下,楼顶作业面较为湿滑。

事故间接原因
1. 施工单位高处作业前,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开展作业;
2.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不到位,高处作业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3. 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监护人员;

4. 劳务单位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建五局公司,系总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其施工范围不包括事发幕墙工程,事发幕墙工程单独办理了施工许可。中建五局公司、华润(深圳)公司与广晟幕墙公司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且在实际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幕墙工程施工单位履行了总承包安全管理职责。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了幕墙施工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但未跟踪督促广晟幕墙公司消除坡屋面临边高处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在本起事故中,该单位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向事发单位提供了用于转移尸体的车辆,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围蔽,对事故发生情况清楚知悉。虽然现场人员向该单位的深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了事故,但该单位一直未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广晟幕墙公司,系总承包工程分包单位。自2023年5月份起,广晟幕墙公司在中建五局整体项目拆除现场屋面安全防护设施后,仍有施工需求的情况下,未在事发作业坡屋面设置临边四周防护栏杆、挡脚板、安全带母索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安全带“低挂高用”、未按规则使用安全带等违规行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了事故,但该单位一直未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三)强信劳务公司,系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在坡屋面临边四周均未设置防护栏杆、未设置挡脚板、未设置安全带母索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违规使用“低挂高用”安全带实施屋面补胶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解除安全带挂钩的行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了事故,但该单位未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四)合创顾问公司,系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发现现场在高空防护拆除后,存在高处坠落事故安全隐患,在8月16日起草了《工程联系单》,指出现场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单位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但该单位直至8月18日才将《工程联系单》发给各施工单位,未起到督促各施工单位整改隐患的作用,未能有效制止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活动,未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处理。
调查报告显示,中建五局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副经理王某、总承包工程安全总监邱某章、中建五局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全总监黄某、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幕墙工程生产经理兰某杨、安全主任罗某甲已被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发生在总承包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事故,未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被建议处理

中建五局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杨某瑞瞒报事故,被建议处罚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彭某波未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跟踪排查并消除坡屋面临边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和人员违规作业被建议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总承包工程安全总监邱某章发现广晟幕墙公司在屋面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的隐患后未对屋面高处作业缺乏防护措施提出整改要求,且未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被建议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另外,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强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均被建议予以处罚。

点击下方查看报告全文

华富街道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8·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十四条: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
积极配合调查
如何操作,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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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企业瞒报,负责人协助转运尸体!多人已被刑拘

事故后企业瞒报,负责人协助转运尸体!多人已被刑拘

 

一旦发生事故
切勿迟报、谎报、瞒报
自作聪明将自食其果!

●来源:福田政府在线 中国应急管理

●编辑:董臣 孟德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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