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某日早上,某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发生一起叉车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
2024年4月某日早上,材料有限公司员工韦某在车间内巡查时,发现车间内一隔断门上的电线盒破损。随即,韦某使用蓄电池叉车的叉臂将修理人员岑某升往空中,岑某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维修作业。随后叉车司机韦某拉起手刹,在叉车电门锁未断开的情况下离开叉车。约十分钟后,岑某完成维修作业,从叉车门架和护顶架之间爬下,在下爬过程中,岑某脚碰到叉车操纵杆,致叉车门架后倾,岑某被挤压在叉车门架横梁与驾驶室护顶架上沿之间。公司另一员工往经过车间的听到呼叫声,发现岑某被挤压在叉车门架与驾驶室护顶架上沿之间,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岑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岑某、韦某违反叉车操作规程,违规将叉车叉臂当做升降平台使用。韦某在岑某未完成修理、叉车电门锁未断开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叉车,致现场作业环境处于不安全状态。岑某违规站在叉车叉臂上作业,在从叉车门架和护顶架之间下爬的过程中,碰到叉车操纵杆,致叉车门架后倾,岑某被挤压在叉车门架与护顶架之间,造成事故发生。
1.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缺失。该企业虽然任命了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杨xx和安全员孙xx,也在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明确了两名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安全总监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要求安全员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治理工作、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对其岗位职责不熟悉,组织特种设备日常检查不到位,特种设备日、周、月巡查记录中未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签字,对叉车司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和制止。企业主要负责人孙xx对其自身岗位职责不清楚,未参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未对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未实施到位,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未履行到位。
2.特种设备制度落实不到位。该企业虽然制定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等制度,但在实际安全管理中未贯彻执行到位。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涉事叉车部分零部件缺失、部分功能失效,该企业未及时维修。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韦如冷在日常操作叉车过程中,偶尔会将叉车当做升降平台使用,该企业未能及时纠正和制止。
3.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该企业在对员工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较少,特别是叉车操作规程宣贯和叉车使用安全培训较少,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熟悉,操作规程没有严格实施到位。
经调查核实,结合现场勘察和技术分析,确认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作业和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般叉车挤压事故。
材料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两个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全面查漏补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机构,全面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职责,有效实施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材料有限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经常性的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规作业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叉车隐患排查治理,严查未经检验、未使用登记、无证作业、违规作业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两个规定”。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共同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